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关系保”“人情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民〔2018〕87号文件在脱贫攻坚行动中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9〕2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临民〔2020〕31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具体负责办理或分管低保核对、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及镇街工作人员、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
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是指村(居)“两委”组成人员。
二、近亲属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备案程序
符合低保备案范围的新申请低保对象和已享受低保对象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镇街民政办如实申明,镇街民政办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临沭县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并上报县民政局。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和信息管理。
县民政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核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工作中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四、备案对象管理
(一)县民政局要建立备案对象享受低保专项档案,做到一户一档。镇街民政办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二)县民政局对申报备案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向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对从事低保工作的各级经办人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县民政局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同时,县民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由局社会救助科组织入户复核,经办人员按规定回避。
五、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建立低保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查,并做好统计汇总。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要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认真按照《临沭县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的要求填报。
(二)凡属于备案范围,已享受低保的对象不如实反映近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其低保待遇,民政部门半年内不再受理该对象低保申请。
(三)备案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需主动向镇街民政办申报,镇街民政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回访,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出低保范围。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