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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民政局: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2018-01-0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18-000012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民政局: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18-0000124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1-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由于各种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

(三)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高效、便民相结合;

(五)坚持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六)坚持既要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三)在我县居住、就业半年以上,符合本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性困难家庭;

(四)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火灾水患、人身伤害等导致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慢性病、老年病需长期服药或治疗以及身体残疾等造成家庭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车祸没有获得赔偿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

(二)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伤亡,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

(三)因患疾病个人负担医药费较重,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

(四)因贫困造成在读学生即将失学的;

(五)因见义勇为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

(六)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严重入不敷出、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嫖娼、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不履行义务进行赡养、抚养的;

(七)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八)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七条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临时救助标准暂定为600-20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要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分类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可以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分类救助标准如下:

(一)助学扶孤:对在校中小学生、大学生因家庭生活困难缺少经济来源面临失学的,给予600-2000元救助。对孤寡老人、孤儿、困境儿童生活上因特殊原因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给予600-1000元救助。

(二)火灾水患:对因火灾、水患等意外事件,家庭财产遭到严重损失,造成临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救助。

(三)急难病伤:对因患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且难以支付医药费用,造成临时家庭较为困难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5000元以上,且未得到大病救助的,具体根据病种和医疗费个人负担情况给予600-5000元救助;

(四)突发特困:对因家庭发生火灾水患、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有人员伤亡的或未成年人突患大病家庭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5000-10000元救助;对于其中家庭特别困难、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程序,经县民政部门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最高可给予20000元救助;

(五)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它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临时较大困难的,参照上述各款酌情给予救助。

第八条临时救助后家庭仍生活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临时救助的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沭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本家庭成员索引页、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人银行卡卡号复印件;

(二)村居、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因车祸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含县)以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当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

(四)因失学申请教育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村居(单位)有关证明,子女学校学籍证明、学费凭据等材料;

(五)因患重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本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单据;

(六)因遭遇火灾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火场照片、镇街民政办现场查看记录或消防、派出所证明;

(七)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政法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

(八)因溺水、意外死亡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九)不具有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临时救助一般为事后救助,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单位评议、镇街、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要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必要时可以先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审批,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的时限,原则上为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后,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如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组织村(居)民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在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复查审核,对申请人及家庭进行信息核对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并由镇街、主管部门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救助,自申请批准之日起,由县民政部门或委托各镇街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需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和临时住所等生活必需品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要组织引导其所在工作单位、村(居)以及当地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开展定向捐助、帮扶。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对象纳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和救助期满的家庭要及时中止救助,年度内每个家庭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已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一般不再享受临时救助。

第五章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筹措: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临时救助,本地慈善捐赠资金可以列支一部分用于临时救助。要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赠。可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和各镇街、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切实杜绝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

第六章临时救助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或家庭,除依法追回冒领款、物外,两年内不允许申请临时救助。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2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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