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
2021-12-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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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规范广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严格执行商品、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各类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1.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社区团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经营米面粮油、蔬菜、肉类、蛋奶等重要农副产品及烟酒副食等应节商品,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严格落实保供稳价各项措施,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借节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2.各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经营者在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经营中,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理定价,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3.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票价公示工作,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节假日期间超标准收费或借机搭车、强行收费,不得在票价外加价收费。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4. 各类停车场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标价牌上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把标价牌公示到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5. 各住宿、餐饮、家政服务、外卖、洗车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以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6. 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7. 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物业公司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星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合同规定价格外随意涨价、捆绑收费。8.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身价格管理。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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