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文件名 |
文号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鲁政发﹝2016〕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2017〕83号,沭政发〔2011〕14号 |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的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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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临政办字〔2018〕4号,沭政办发〔2017〕4号 |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在我县城市(或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8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10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15元、供气管网配套费10元、供热管网配套费25元、供水管网配套费10元。(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不含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三)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含小城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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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
税务部门代收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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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财综〔2010〕162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
税务部门代收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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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鲁政发﹝2016〕10号,财综﹝2017〕18号,省政府令第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8〕39号,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31号 |
县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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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综〔2015〕67号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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