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临沂市应急救援视频会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 ||||||||||||||||||||||||
2020-06-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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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救援视频会商系统的运行管 理,发挥其快速高效特点,保证应急视频会商系统正常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视频会商系统是指市、县、 乡镇(街道)及企业四级终端的应急视频会议系统。 第三条 市应急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应急视频 会商系统运行的组织管理、拉会调试、总体协调等工作;各 县区应急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应急视频会商系 统运行的组织管理、拉会调试、总体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局每月组织对系统运行管理、声音图像、维 护保养、操作使用、人脸识别等内容进行考评通报,并将考 评结果纳入安全生产季度考核。县区局每半月应对视频会商 系统进行考评,并及时记录考评结果。 第五条 明确责任。县区局至少明确4名人员(其中:1 名分管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2名技术人员)、乡镇(街道) 至少要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视频会商系统的管理、技术 保障等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向 市局报备。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视频会商设备设施开 启、调试、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技术人员除会操作、调试、 日常维护外,必须具备排除一般故障和网络维修等工作能力。- 3 - 第七条 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线路的输入输出、配置 参数、设备更新调试等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经市局 同意。 第八条实行24小时开机在线及联调联试制度。工作日 每天上午9:00前(特殊情况除外)对系统进行调试,由当日 值班员和技术人员实施。并将调试情况及时记录,适时通报。 第九条 视频会商调试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局负责与县 区局调试,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入会终端调试。紧急视频会议 提前30分钟调试,重要视频会议提前1小时调试。由市局组 织联调联试,前30分钟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入会终端调试(结 束后及时挂断会议),后30分钟市局抽查。 第十条 融合通讯。实现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融合一 体,融合计算机网络与传统通信网络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实 现电话、传真、数据传输、音视频会议、呼叫中心、即时通 信等众多应用服务。单兵无人机实现融合接入,统一指挥。 第十一条 实行会议报备制度。工作日县区局使用会商 系统召开的各类会议须提前30分钟报备,由县区局工作人员 在视频会商指挥调度群报备(内容包含:会议主题、时长、 报备人,结束后及时挂断会议),市局同意后可按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严格人脸识别信息管理。每季度对全市人脸 识别信息进行更新,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乡镇街道应急 办主任如有调整,要及时更新,严禁漏报、误报、延报。 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市局每半年对视频会商 工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考试,考核结果在全市- 4 - 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对会商系统所有设 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无特殊情况每周日可关机维护),做到 日维护,周检查。建立专门的维护保养登记本,查出的问题、 处理情况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所有会场应当满足会议需要,设备齐全、运 行稳定、环境整洁、背景墙、会议座签设置规范摆放有序。 摄像头位置恰当,画面效果达到最佳,不发言的会场应将麦 克风置于静音状态。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及时参会,并提 前10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听会,做好记录, 会议期间禁止随意走动、喧哗、吸烟或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 务,同时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调为静音状态。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市应急局调度 会报告词,要按照省厅每周视频调度会汇报词范例一、二执 行,不得随意改变报告词格式内容等,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八条 老系统(宝利通)作为应急救援指挥备用视 频会商设备,每周至少要联调联试、维护保养一次并及时记 录,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 第十九条 对召开的市级以上会议故障率频繁、不按时 间要求调试、使用视频会商不报备、抽查不在线、通讯不畅 (或在指挥调度群市局紧急通知无反应)、声音图像效果差、 不按时间节点完成视频会商相关通知要求或其他不良行为 的,视情节纳入县区局月度考核或安全生产季度考核,在总- 5 - 分值中扣除(1-5)分。 第二十条对执行应急视频会商系统因管理不到位、责任 不落实、使用不熟练、操作失误、维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直接纳入安全生产季度考核, 在季度考核总分值中扣除(6-10)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视频会商工作管理模 式,调度调试、会议通知、问题探讨等一般在微信群发布, 各县区局要时刻关注全市应急管理视频会议工作群及全市视 频会商指挥调度群。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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