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临沂市应急救援视频会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 ||||||||||||||||||||||||
2020-06-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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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应急救援视频会商系统的运行管
理,发挥其快速高效特点,保证应急视频会商系统正常运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视频会商系统是指市、县
、
乡镇(街道)及企业四级终端的应急视频会议系统。
第三条
市应急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应急视频
会商系统运行的组织管理、拉会调试、总体协调等工作;各
县区应急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应急视频会商系
统运行的组织管理、拉会调试、总体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局每月组织对系统运行管理、声音图像、维
护保养、操作使用、人脸识别等内容进行考评通报,并将考
评结果纳入安全生产季度考核。县区局每半月应对视频会商
系统进行考评,并及时记录考评结果。
第五条
明确责任。县区局至少明确
4
名人员(其中:
1
名分管负责人,
1
名工作人员,
2
名技术人员)、乡镇(街道
)
至少要明确
2
名工作人员。负责视频会商系统的管理、技术
保障等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向
市局报备。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视频会商设备设施开
启、调试、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技术人员除会操作、调试
、
日常维护外,必须具备排除一般故障和网络维修等工作能力。
- 3 -
第七条
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线路的输入输出、配置
参数、设备更新调试等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经市局
同意。
第八条
实行
24
小时开机在线及联调联试制度。工作日
每天上午
9:00
前(特殊情况除外)对系统进行调试,由当日
值班员和技术人员实施。并将调试情况及时记录,适时通报。
第九条
视频会商调试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局负责与县
区局调试,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入会终端调试。紧急视频会议
提前
30
分钟调试,重要视频会议提前
1
小时调试。由市局组
织联调联试,前
30
分钟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入会终端调试(结
束后及时挂断会议),后
30
分钟市局抽查。
第十条
融合通讯。实现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融合一
体,融合计算机网络与传统通信网络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实
现电话、传真、数据传输、音视频会议、呼叫中心、即时通
信等众多应用服务。单兵无人机实现融合接入,统一指挥。
第十一条
实行会议报备制度。工作日县区局使用会商
系统召开的各类会议须提前
30
分钟报备,由县区局工作人员
在视频会商指挥调度群报备(内容包含:会议主题、时长、
报备人,结束后及时挂断会议),市局同意后可按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严格人脸识别信息管理。
每季度对全市人脸
识别信息进行更新,
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乡镇街道应急
办主任如有调整,要及时更新,严禁漏报、误报、延报。
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市局每半年对视频会商
工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考试,考核结果在全市
- 4 -
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对会商系统所有设
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无特殊情况每周日可关机维护),做到
日维护,周检查。建立专门的维护保养登记本,查出的问题
、
处理情况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所有会场应当满足会议需要,设备齐全、运
行稳定、环境整洁、背景墙、会议座签设置规范摆放有序。
摄像头位置恰当,画面效果达到最佳,不发言的会场应将麦
克风置于静音状态。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及时参会,并提
前
10
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听会,做好记录
,
会议期间禁止随意走动、喧哗、吸烟或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
务,同时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调为静音状态。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市应急局调度
会报告词,要按照省厅每周视频调度会汇报词范例一、二执
行,不得随意改变报告词格式内容等,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八条
老系统(宝利通)作为应急救援指挥备用视
频会商设备,每周至少要联调联试、维护保养一次并及时记
录,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
第十九条
对召开的市级以上会议故障率频繁、不按时
间要求调试、使用视频会商不报备、抽查不在线、通讯不畅
(或在指挥调度群市局紧急通知无反应)、声音图像效果差
、
不按时间节点完成视频会商相关通知要求或其他不良行为
的,视情节纳入县区局月度考核或安全生产季度考核,在总
- 5 -
分值中扣除(
1-5
)分。
第二十条
对执行应急视频会商系统因管理不到位、责任
不落实、使用不熟练、操作失误、维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直接纳入安全生产季度考核,
在季度考核总分值中扣除(
6-10
)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视频会商工作管理模
式,调度调试、会议通知、问题探讨等一般在微信群发布,
各县区局要时刻关注全市应急管理视频会议工作群及全市视
频会商指挥调度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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