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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2024-09-0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4-00001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aqscjdglj/2024-0000114
发布机构: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9-02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科室电话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未记录、虚假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应当要有相关台账记录)。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安全生产基础科

危化品监管科

执法大队

0539-6211096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未记录或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虚假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要有被培训人员签字。培训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伪造。

安全生产基础科

危化品监管科

执法大队

0539-6211096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破损、遗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要及时维修、更新,以防形成生产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并由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基础科

危化品监管科

执法大队

0539-6211096

4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以及识别、选择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都有相应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过程中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4.生产经营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安全生产基础科

危化品监管科

执法大队

0539-6211096

5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前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基础科

危化品监管科

执法大队

0539-6211096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

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5.具体要求参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安全生产基础科

危化品监管科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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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4.其他,如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1.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4.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5.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6.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7.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8.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9.具体要求参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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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上岗证虚假或者已过有效期;3.特种作业上岗证再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生产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具体参见《特种作业目录》;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级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

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

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6.其他合规要求,具体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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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

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

案;2.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3.未确

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未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4.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

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5.在危险作业前未

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未经双方签字确认;6.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采取应急措施,未停止作业,未撤出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生产中危险作业主要涉及: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近

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

2.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3.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分析并记录;

4.确认并留存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

合安全作业要求;

5.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6.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7.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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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

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

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

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8.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安全生产基础科

危化品监管科

执法大队

0539-6211096

填表说明:风险等级用★表示,根据违法行为发生频率确定风险等级,最低为★,最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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