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 |||||||||||||||||||||||||
2021-10-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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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沭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决策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有关政策、公司章程和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五条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六条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民主。 第七条科学决策原则。加强决策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保证决策科学、务实、高效。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 (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大额不良资产核销、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等;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 (六)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股份制改造、对外合资合作; (七)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职工的工资、奖金、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等; (八)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 (九)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质押、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十)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 (十一)企业生产线及设备、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大额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对外租赁;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重大财产损失; (十二)企业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十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四)企业应对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等设计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及方案; (十五)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六)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企业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县国资中心规定企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九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具体包括: (一)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全资和控股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本部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 (四)企业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实施方案等事项; (五)企业招聘实行年薪制工作人员等事项;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企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的追加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企业的县外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企业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规模、方式、成本控制,包括银行借贷、上市、发行债券等; (五)企业提供担保; (六)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要技术设备引进项目; (七)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业务,大宗物资采购、大额服务购买项目; (八)企业重大工程的招投标项目; (九)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资金运作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二)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 (四)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金额20万元以上的支出,如捐赠、赞助(除扶贫、救灾工作需要外的)。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分为预算内大额资金和预算外大额资金。预算内大额资金是指年度预算内的大额资金或单个项目预算内的大额资金。预算外大额资金是指超出年度预算的大额资金或超出单个项目预算内的大额资金。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涉及限额而本办法未予明确规定的或需要予以明确的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性质、规模、所处行业类别等情况在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其他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大额资金存放、筹集、使用等方案和重大经营事项及其操作方案等。 (二)企业员工招录计划。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可行性研究。在就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出决策前,一般要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在议决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议题确定。议决“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应提前将决策事项告知参会人,不能临时动议。议题一般由企业职能部门提出报告,由企业党委(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成员根据职权进行审核,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党组织参与。企业党委(组)应根据情况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民主酝酿、充分协商,但不能代替其他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在集体决策前,就党委(组)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要在集体决策中充分表达党委(组)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均应实行集体决策。与会人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并分别自主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发言,并根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会议表决等决策程序。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得上会讨论。不得以集体决策方式研究违规违纪事项,规避责任。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议事规则。会议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决策事项通过的条件等,应当符合企业制定的议事规则要求。 (六)列席人员。企业可根据议题内容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职能机构人员、职工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七)存档备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公开事宜。企业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的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渠道、公示时间等事宜。 (九)企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一般不得再上会复议。特殊情况需再次上会复议的,应当符合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要求。决策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需重新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决策。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牵头落实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党委(组)要积极推动决策的落实与实施。实施中发现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不符或脱离企业实际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逐级反映,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十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国资中心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县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和县国资中心另有规定需要报审、报批和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依据企业章程和自身实际,建立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和职责等,做到细化、量化、清单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需报县国资中心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并遵循涉及业务流程,对决策事项执行内容合规性、程序民主性、方法科学性、结果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全面审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主动接受监事会对决策过程的全程监督。监事会参加决策会议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国资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认真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未设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由县国资中心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将“三重一大”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发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班子成员间有相互提醒劝阻、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国资中心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检查,并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五)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当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当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按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企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回避制度,企业应明确具体事项的回避情形、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各企业可按照附件1的文本格式制订或完善本企业的“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按照附件2的格式报送本企业“三重一大”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X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决策专断。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列入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公司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兼职。 (四)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推荐。 (五)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六)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七)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的事项中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对公司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公司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七)依法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八)制定、修改、废除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九)审议决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内投资额超过X万元以上的具体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审议属于重点管控范围的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子公司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第三层级(注:一级企业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二级、三级企业中含有上市公司的,放宽到第四层级)及以下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高风险和参股性的股权投资项目;自有资金不足或资产负债率高于X%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不属于企业主业范围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十)审议决定X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方案。 (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年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计划及超过X万元单项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十二)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十三)审议决定公司借出资金、对外(含子公司)担保计划以及超计划借出资金、融资、担保等事项。 (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X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X万元以上的损失核销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七)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领导人员薪酬和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方案。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草案。 (十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研究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投资计划内投资额X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方案。 (三)研究决定投资额X万元以下X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规划草案并向党委会、董事会提出战略规划建议。 (五)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六)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项目投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年度预算内X万元以上(含)资金调动和使用方案;研究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X万元以下、X万元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八)拟订公司对外借贷、融资、担保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拟订新增金融投资额度分配及实施方案。 (十)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研究制定具体经营管理规定。 (十一)拟订公司薪酬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提请党委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审议。 (十二)拟订公司资产调整、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通过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五)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项。 (六)其他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决策方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须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 第九条 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包括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翔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研论证并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项目投资事项,职能部门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门应向与会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条 县属企业监事会列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门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别为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领导班子应向上级组织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及时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纪委应将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所属各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附件2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报告表 企业名称(公章):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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