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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财政局:关于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实施办法
2018-11-1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czj/2021-000013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财政局:关于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实施办法
索引号: linshuxianczj/2021-0000130
发布机构: 临沭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国企监管
发布日期: 2018-11-13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中共临沂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15〕2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各行政事业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所属的县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进行规范管理,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2.坚持廉洁节俭。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和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

企业为企业正职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的,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控制。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应当不低于 8 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超过8年或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对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大、中、小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40、30、20平方米控制。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标准。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上述面积标准范围内,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应及时腾退。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三)培训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完善培训审批、费用报销和监督管理程序,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和非高收费社会化培训项目,费用必须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企业负责人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应由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

三、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

企业应当参照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统一结算。对企业负责人为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开展的商务和外事活动及费用严格按照制度管理。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已包括业务招待费用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企业应当根据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标准和财务会计制度,本着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确定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费标准及内部审批制度,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国内旅游,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或者政府采购定点饭店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企业应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交流等因公临时出国(境),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相关费用。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出国(镜)期间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三)通信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选择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信费用进行管理。不得同时采用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负责人工作性质及业务量,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或通信补贴标准,在预算额度或补贴标准内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补贴的,企业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发放通信补贴。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四、严肃财经纪律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县有关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规定及财经纪律,严禁以下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和培训等各种费用,以及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费用。

(三)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五)国家和县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国资监管部门制定全县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企业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各企业具体制度,对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二)实施预算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按年分项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包括年度预算总体方案及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项目专项预算方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应当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本着预算总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相适应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合理编制。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行预算审批管理,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三)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制定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各有关部门。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监事会、审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等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意见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薪金。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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