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及数据上报工作的提醒 | ||||||||||||||||||||||||
2024-03-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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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履约管理工作,请有关企业及时做好2024年备案及数据上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及数据上报途径 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 http://new-ods.ozone.org.cn/#/index 二、备案时限及有效性 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应在经营活动前进行备案。包括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其中,使用、销售企业每年度均需要备案,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一次备案永久有效。(氢氟碳化物企业备案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三、数据上报要求 备案企业应按时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经营活动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每年结束后30天内,企业应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中心模块报送季度或年度数据报表。 四、判定备案成功的标准 【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界面—信息公开—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备案成功即可看到企业公示信息。 使用企业需要核实【业务类型】【物质品种】、备案【年度】和【行业】。 销售企业需要核实【业务类型】【物质品种】和备案【年度】。 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需核实【业务类型】和【物质品种】是否备案准确。 初次备案的企业,应先注册账号进行业务配置,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年度备案或一次性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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