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政策解难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规定 | ||||||||||||||||||||||||
2023-11-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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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名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规定 02 政策依据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03 实施主体 全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04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二)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三)排污单位应及时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数据。 05 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 0539-720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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