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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政策解难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规定
2023-11-2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11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送政策解难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规定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11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政策措施成效
发布日期: 2023-11-22

01 政策名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规定

02 政策依据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03 实施主体

全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04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二)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三)排污单位应及时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数据。

05 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 0539-7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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