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通告 | ||||||||||||||||||||||||
2023-05-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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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行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决定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固体废物的非法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废弃制品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常见的如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废酸、废碱、铝灰、有毒化工废料等。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害特性,对人体健康有极大的危害,主要有致癌性、致畸变性、突变性、传染性、辐射性、刺激性、毒性等。 二、禁止非法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禁止向下水道、河流、渠道、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偷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偷排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消纳应取得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策划、支持违法行为的村社干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在查处过程中,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发现、举报非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特此通告。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6231365 临沭县公安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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