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2024〕050号-刘小超 | ||||||||||||||||||||||||
2024-09-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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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50号 姓名:刘小超 身份证件号码:130221XXXXXXXXXX10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大荣各庄村271号 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车牌号为冀B9W661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装置管线连接处加装了增高垫装置,污染控制装置被改装,你(单位)是该机动车的使用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的你(单位)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4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二、通用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未造成通用处罚裁量表中的污染结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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