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2024〕051号-山东中大印刷有限公司 | ||||||||||||||||||||||||
2024-09-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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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5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中大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6806037X4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花园社区(前半路村)县土产杂品公司3号仓库 2024年8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8月20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置印刷等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且污染防治设施进气管断裂无法保证废气完全收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规划符合性证明、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证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地点为工业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依法配合调查、小(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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