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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2024〕030号-临沭虹源食品有限公司
2024-09-2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5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2024〕030号-临沭虹源食品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5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9-2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30号

当事人名称:临沭虹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雨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50901325W

地址:临沭县玉山镇驻地南

2024年7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水质采样器超标留样功能无法正常运行,在线监测站房及明渠处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留存视频监控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在线监测设备试运行报告、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及运维单位运维材料、采样器超标留样的情况说明、在线监测数据有效率证明材料、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证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7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印发2024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3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四类第3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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