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2024〕024号-宣灏 | ||||||||||||||||||||||||
2024-09-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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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24号 姓名:宣灏 身份证件号码:3728XXXXXXXXXX3317 住址:山东省临沭县石门镇文岔河村472号 2024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未及时抽取养鸭场沉淀池内的粪污,粪污堆满后从沉淀池内溢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证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30只肉鸭折算成1头猪)、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依法配合调查、自然人、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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