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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2024〕009号-临沭县安泰新型建材厂
2024-09-1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5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2024〕009号-临沭县安泰新型建材厂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5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9-1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09号

当事人名称:临沭县安泰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陆启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30885846

地址:临沭县曹庄镇后新庄村

2024年6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17日,你(单位)废气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颗粒物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2.80mg/m3超过排放标准(10mg/m3)0.28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废气总排口历史数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对比检测报告、环境空气与废气检测报告。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4〕056号)及送达回证、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违法次数证明材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0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超标因子为颗粒物、超标不足0.5倍、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小时烟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违法行为发生时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依法配合调查、小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以上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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