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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2024〕033-1号-临沭县春蕾养殖场
2024-09-0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4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2024〕033-1号-临沭县春蕾养殖场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4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9-0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33-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沭县春蕾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CLG4A9H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大兴镇驻地

2024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2021年11月份建成15个鸭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8月份开始养殖肉鸭,配套建设的沉淀池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转让协议、土地承包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证明材料、《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

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3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类别为畜禽养殖废水、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依法配合调查、小(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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