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2024〕031号-临沂顺运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2024-09-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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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3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顺运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国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BTK4J129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滨海路西首1号 2024年1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你(单位)新建车间时,擅自将原车间循环水池底部沉积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于地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1月26日、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运单信息、监测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租赁协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主管部门意见、固体废物处置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4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违法次数证明材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擅自填埋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填埋时间12个月以上、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依法配合调查、小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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