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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2024〕021号-山东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4-08-2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4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2024〕021号-山东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4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8-2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2024〕02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C9DG5F6W

地址: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青石路与南环路交汇处东200米

2024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实际建设了1个生活污水排放口、2个雨水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仅建设1个雨水排放口的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二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审查意见的函、项目(二期)噪声固废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证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2024〕0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二类第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放口数量偏差为1个、涉及位置偏差排放口数量为1个、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化工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为生活废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依法配合调查、小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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