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4〕015号-临沭县玖航种植家庭农场 | ||||||||||||||||||||||||
2024-05-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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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4〕015号 当事人名称:临沭县玖航种植家庭农场 投资人:袁国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WBLY48C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丁坊前村村西北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4〕0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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