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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4〕013号-山东中天化国际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4-05-1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3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4〕013号-山东中天化国际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3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5-1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4〕013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中天化国际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加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83249728G

地址:临沭县店头镇官庄驻地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FDL2024012601267)及检测资质复印件、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复印件;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4〕0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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