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102号-山东新驱动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 ||||||||||||||||||||||||
2024-04-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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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102号 山东新驱动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3177289W 地址:临沭县临沭镇益民社区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大存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变更情况表、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10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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