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4〕002号-山东福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024-02-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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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4〕002号 山东福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357875293 地址:临沭县大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福东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书、价格评估报告书、企业变更情况、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线索移送函》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4〕00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壹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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