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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3〕096号-临沭县万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2024-02-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1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3〕096号-临沭县万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1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2-2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096号

临沭县万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90351680K

地址:临沭县店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永绪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临沭县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证明》;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09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3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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