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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3〕093号-山东齐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24-02-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3〕093号-山东齐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1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2-2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093号

山东齐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75514835L

地址:临沭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宁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企业规模证明材料、企业违法次数证明材料;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09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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