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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3〕090号-临沭县安泰新型建材厂
2024-02-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1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3〕090号-临沭县安泰新型建材厂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4-00000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2-2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090号

临沭县安泰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30885846

地址:临沭县曹庄镇后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启香

我局于2023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碱脱硫除尘加碱记录表复印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09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陆仟肆佰零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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