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089号-临沭县统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2024-02-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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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089号 临沭县统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C661H80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峰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截图、检测数据列表复印件、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复印件、检验检测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规模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复印件、《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08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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