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72号-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 | ||||||||||||||||||||||||
2023-10-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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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72号 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Q36PU3F 地址: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春玉 2023年9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第一册)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生产订单表复印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企业规模情况证明材料;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7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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