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67号-临沂青云山管业有限公司 | ||||||||||||||||||||||||
2023-10-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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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67号 临沂青云山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629974164 地址:临沭县青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沭环自监字〔2023〕02)及送达回证;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验收报告、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公司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查维护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7月8日制作的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6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拾贰万壹仟零玖拾叁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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