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69-2号-王怀治 | ||||||||||||||||||||||||
2023-10-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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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69-2号 王怀治: 公民身份证号:372833XXXXXXXX1517 地址:临沭县青云镇西雷官庄155号 2023年9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备核查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部分地块位置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693号)复印件、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批件复印件(鲁政土字Q〔2021〕94号、鲁政土字Q〔2022〕85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同意建设项目变更项目单位申请的意见、产权证;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69-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六)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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