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56号-李霞 | ||||||||||||||||||||||||
2023-09-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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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56号 李霞: 公民身份证号:3728331976XXXXXX26 地址:临沭县临沭街道凌山头村2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霞 2023年7月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5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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