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40号-临沭县大山铸造有限公司 | ||||||||||||||||||||||||
2023-08-18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40号 临沭县大山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861296149 地址:临沭县店头镇官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志宝 2023年5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23日、5月25日-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过磅单、员工花名册、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