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50号-临沭县青云新科技加油站 | ||||||||||||||||||||||||
2023-08-18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50号 临沭县青云新科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L0010315XH 地址:临沭县青云镇前齐庄5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守东 2023年6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3年第B1920号)及附件;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制作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我局于2023年6月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5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申请举行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组织听证会,你单位充分陈述其主张和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