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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3〕38号-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
2023-08-04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07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3〕38号-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07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8-0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38号

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99697488F

地址:临沭县店头镇政府北8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振才

2023年5月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3年第B1439号)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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