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36号临沭县沭东加油站 | ||||||||||||||||||||||||
2023-07-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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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36号 临沭县沭东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L00113710D 地址:临沭县沭新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荣标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3年第B1436号)及附件;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制作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提取的送达照片;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员工花名册、安全生产晨会记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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