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31号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2023-06-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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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31号 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T9MT57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景伟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环评批复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员工花名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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