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28号 山东奥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2023-06-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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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28号 山东奥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BRG8T80T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沂蒙工业园S225省道与兴福街交汇处向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永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山东跃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出具的价值价格评估意见书;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环保设备及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陆万零玖佰壹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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