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24号临沭华际塑编有限公司 | ||||||||||||||||||||||||
2023-06-25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24号 临沭华际塑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28368407M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经济开发区兴大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同德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整改后照片;我局于2023年5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员工花名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于2023年5月16日提交的关于企业名称有关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