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23号宣灏 | ||||||||||||||||||||||||
2023-06-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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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23号 宣灏: 公民身份号码:37**************17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石门镇文岔河村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提取的你(单位)整改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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