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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3〕22号临沭县圣地亚化肥助剂有限公司
2023-06-2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05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3〕22号临沭县圣地亚化肥助剂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05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6-2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22号

临沭县圣地亚化肥助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6673238X2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经济开发区兴大西街北侧牛腿沟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鳌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员工花名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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