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21-1号山东赛宝珠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 ||||||||||||||||||||||||
2023-05-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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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21-1号 山东赛宝珠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77767302E 地址:临沭县青云镇前赵窝村东7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凤鹏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变更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名称的申请及复函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提取的你(单位)环保设备安装合同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情况的说明、2023年3月份工资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2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贰拾玖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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