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18号临沂森湖彩化科技有限公司 | ||||||||||||||||||||||||
2023-05-23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18号 临沂森湖彩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10416933J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青石路与兴大西街交汇处东南3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晓敏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网页打印件、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沭县统计局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企业规模情况的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贰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