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8号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2023-05-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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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8号 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543919394 地址:临沭经济开发区青石路以西工贸路以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排远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统计表复印件、职工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接收并无害化处理屠宰废弃物的说明》(证明处置费用为1218元)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用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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