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3〕1号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2023-03-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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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3〕1号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XE2F9P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西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景泉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于2023年1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报)打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叁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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