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2〕40号临沂方兴食品有限公司 | ||||||||||||||||||||||||
2022-12-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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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40号 临沂方兴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4655259X0 地址:临沭县兴大西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坤 我局于2022年10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0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BG2022100701)及检测资质证明材料;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提取的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流量”数据打印件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比对记录等);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提取的你(单位)员工工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BG202211010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临沂市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施方案>的通知》(临环发[2022]17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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