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2〕38号金莱福(山东)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 | ||||||||||||||||||||||||
2022-12-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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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38号 金莱福(山东)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251428 地址:临沂市临沭县石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保光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员工名单及工资表、利润表、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制作的复查报告,提取的你(单位)整改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贰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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