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环境监督检查>>正文
临环(临沭)罚字〔2022〕43号临沭县大泉沟种植专业合作社
2023-02-24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01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2〕43号临沭县大泉沟种植专业合作社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3-000001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3-02-2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43号

临沭县大泉沟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9MA3C82JF6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宗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村

2022年12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提取的你(单位)整改后照片;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结算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