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2〕35号金锣水务有限公司 | ||||||||||||||||||||||||
2022-11-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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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35号 金锣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06337R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郝如杰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自行监测报告、临沭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为李瑞)、临沭分公司负责人任免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提取的你(单位)临沭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为范建发);我局于2022年9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临沭分公司员工工资表、利润表、产值表和资产负债表;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提取的你(单位)员工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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