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2〕29号临沭县润堉养殖场 | ||||||||||||||||||||||||
2022-11-28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2〕29号 临沭县润堉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CEYRP9W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店头镇东沈马村 负责人:刘钠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回执复印件、选址符合规划证明复印件、东沈马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工资表、营业情况表;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临沭)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
【关闭窗口】 |